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答案】:A、B、D、E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法人已经建立;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已办理报建手续。
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按照水利规范和技术要求,出现质量问题,不管当事人发生什么变化,都要追究责任,即工程质量终身制。彻底解决工程当事人不管工程质量如何,出现问题一走了之的弊端,使工程人员真正负起责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统一管理。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十二条。(2)删除第十三条。
3、新建、改建、扩建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市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移民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移民所需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4、项目主管部门是工程投资的主管单位,代表国家或投资方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单位是国家或投资方投资的接受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项目的建设,负责完成建设任务。第八条 水利部补助地方的项目和市属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市水利局。第九条 建设单位由市水利局确定。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鼓励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方,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法律分析: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2、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护队伍,根据管理实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农村水利工程养护工作,发现和制止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
4、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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